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促进参保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一)申报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依据
1、参保单位申报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08年1-12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申报,经核定后作为本单位2009年4月-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申报依据: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作为2009年4月-2010年3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确保个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各单位应按要求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参保人员个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