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信息管理。各级流通、财政部门及销售网点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县、乡管理部门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熟练运用。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销售信息,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易办,根据省财政补贴资金预拨情况及各县区农业人口,测算出各县区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区财政补贴资金特设专户。补贴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再与县区进行清算。
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8〕1号)的规定,严格按照购买人申报、乡镇财政所初审、县区财政局审核、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的程序兑付补贴资金。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并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作出绩效评估。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核实工作,可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补贴领取情况,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市、县区要建立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流通、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准确地掌握工作动态。
(一)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各县区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上级流通、财政部门报告。
(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市、县区流通、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县区流通部门可与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开展合作,协助企业和销售网点调查农民购买意向,提前做好农民家电需求品种、数量等情况的摸底工作。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通过乡镇政府协调做好农民补贴资金的申报、核实和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与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的联系机制。市、县区流通主管部门要与本区域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筹好实施进度,协调好企业与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市贸易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投诉电话:5181010,电子信箱:xdwlk-68@163.com)。各县区也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各级流通、财政部门要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金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