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实行公民自由旁听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需要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做出必要的说明。
25.实行邀请旁听制度。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旁听、观摩庭审活动。
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或转播。
四、宣判公开和判后答疑
26.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27.公开宣判应当在法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28.推行判后答疑制度。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裁判的理由。判后答疑一般由承办法官负责。承办法官因客观原因不能答疑或当事人拒绝承办法官答疑的,由合议庭的审判长负责。必要时,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审判庭的庭领导答疑。
五、裁判文书公开
29.增强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公开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与答辩、举证与质证、证据采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30.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逐步做到依法能够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
六、相关司法信息公开
3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案要案等信息。
32.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超审限未能结案的,依规定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并向当事人公开延期的原因。
33.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的重要审判活动,建立审判工作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34.离任法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合符法律规定,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5.公开投诉电话和网址,及时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干警违法审判、工作作风问题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