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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第五条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工作机构、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件,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通信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审议。
  第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议、备案和发布

  第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议、备案、发布等事项。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要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要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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