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检查的通知
(辽卫传〔2009〕5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检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各市卫生局汇总当地检查结果,并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
二、各地要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检查方案》的具体要求,以市级为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检查的范围为每市检查1个区和2个县(沈阳、大连查1区和3县)。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联合开展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