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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传〔2009〕10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商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发[2008]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职责
  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餐饮消费环节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整治,主要包括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以下统称餐饮消费经营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查处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按照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将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
  (一)时间: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
  (二)工作内容:
  1、督促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调查和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三)工作要求和目标:
  1、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15日,餐饮消费经营单位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28号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有无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做出说明,将目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列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对以后按照规定要求坚决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出承诺。
  2、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明察暗访形式进行督导,主要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能否进行源头追溯;根据群众举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根据以往监督检测和投诉举报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抽检计划,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于1月20日前将情况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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