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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各地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舆论监督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如报刊、电视、互联网、宣传单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宣传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省卫生厅的投诉举报电话为:23391170。
  (三)为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制定了统一格式的《餐饮消费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报告》(见附件3)和《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型承诺书》(见附件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并将其发至每一户餐饮消费经营单位。
  (四)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经委、公安厅、监察厅、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商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食发[2008]214号)精神,省卫生厅成立“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厅长助理王天宇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等有关同志组成(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将本地的专项整治方案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
  (五)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从现在起每10天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并分别于1月31日前、3月10日前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总结。
  (六)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导检查方案将随后下发。
  省卫生厅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段颖,张烜,电话:23391170;电子邮箱:duanying1333@163.com 和 LNRAD@tom.com

  附件:1、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3、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
  4、餐饮消费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附件1:
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天宇(省卫生厅厅长助理)
  副组长:洪 源(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刘鸿德(省卫生监督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
      王树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麓曾(省健康教育所副所长)
  成 员:段 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张 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薛 惠(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戚积宏(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曲 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主任)
      李跃进(省健康教育所科主任)

  附件2:
辽宁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 任:洪 源(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成 员:
  段 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张 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薛 慧(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戚积宏(省卫生监督所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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