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09〕11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省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和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将专项整治信息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报表
各地自现在开始每10天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格式见附件1、2)。
二、 及时报送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
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部门监管领域内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省卫生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三、加强典型案件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四、分阶段报送工作总结
各地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分别于2009年2月3日、3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报送本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于4月10日前报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总结。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方案和要求。
(二)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
(三)省卫生监督所要按照上述要求,向省卫生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对省本级管理的有关生产企业和餐饮消费单位的开展工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