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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②对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破产法》规定,由政府依法收回该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并纳入收购储备。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法处置。

  ③对城中村改造及村民生产生活用地,依据市政府同期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④对原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一律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代表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先期收购后,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出让。

  ⑤对政府依法收购和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先期开发整理后,熟地进入市场。

  三、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一)统筹安排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把储备土地的整理开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使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实现“熟地”出让,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二)优先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坚持以城市规划为导向,以拓展土地资源为重点,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做好各项实施规划,加强研究,初步划定预留用地,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预留空间,有条件的可先期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三)强化招商引资开发整理

  土地前期开发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归口管理,可以由国有公司具体实施,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由投资商进行。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储备的拆迁安置、开发整理和配套建设等前期开发。要通过扩大注资、盈利留成等方式,提升储备土地品位,实现储备土地的增值。

  四、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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