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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菏泽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市政府网站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全市政府政务公开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菏泽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菏泽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菏泽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网站的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指导。子网站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网站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同时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在主网站的每日信息更新工作或信息上报工作,上报信息要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及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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