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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字〔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决定对《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三十条
作如下修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下达追征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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