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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法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产品管理制度,设立负责专利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负责商业企业专利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熟悉专利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经销专利产品审查、登记、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涉及有关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档案,将所销售的专利产品登记造册,并按季上报当地专利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各经销部、营业柜台建立专利产品销售监督员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监督管理网络;
  (四)对本单位经营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审核,对涉及与专利相关的事务及违反专利产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纠正;
  (五)协助配合专利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利产品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员工有关专利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在产品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在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其经营销售专利产品广告、宣传单,应当由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专利产品广告,须有专利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否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在审核时,有权要求供货人(产品生产厂家或产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一)产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者产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以及专利权转让承让人身份证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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