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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审核发现所进货的专利产品、拟上柜或公开销售的专利产品涉嫌有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情形时,经销者应停止进货、停止销售,并应及时告知当地专利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专利产品保护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由专利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产品经营销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可授予《经销专利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 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干扰。
  第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被认定为《经销专利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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