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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分工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分工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内需,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制定目标,规范投资行为,完善建设条件,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上报、下达和落实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将新增投资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加强监管,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缩短前期工作周期,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条件;监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县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各项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速度。
  二、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需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市级项目由市财政配套,县区项目由县区财政配套,未落实的配套资金要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需自筹资金配套的项目,要在督促、引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自有资金的同时,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利用银行贷款落实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开拓融资渠道,着力引导社会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全部落实。
  三、严格项目管理
  对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得出现弄虚作假或提报假项目骗取上级资金的现象,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和滞留浪费,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国家下达的项目。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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