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菏泽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制定交通安全规划。(二)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工程社会化;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三)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和宣传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面推进全市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五)及时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召集人同意后可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是根据全市交通安全形势和上级工作部署,针对全市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需支持和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方案。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单位近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