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交通安全形势和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上传下达联席会议信息,统计本季度、本系统、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数据,汇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开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曝光交通违法现象,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二)市公安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定落实预防措施,提出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混乱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市有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求,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用于公路营运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鼓励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监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监察局: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人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搞好监督。
(四)市发改委:加强对车辆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和编制,指导全市车辆制造业发展;严格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标准,从严把关,确保车辆生产企业符合条件;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按照审批的车型进行建设和生产。
(五)市经贸委:严格落实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客运和货运车辆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