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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菏泽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六)市建设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搞好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配合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防护措施。
  (七)市交通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搞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及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影响交通安全路段隐患,制定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对公路运输行业和驾驶人培训学校(班)的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场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规行为;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八)市司法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六条规定,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九)市教育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六条规定,搞好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制定治理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台帐和档案,及时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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