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建设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和第
一百零四条规定,搞好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配合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防护措施。
(七)市交通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和第
三十二条规定,搞好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及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查影响交通安全路段隐患,制定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对公路运输行业和驾驶人培训学校(班)的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场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规行为;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客运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八)市司法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规定,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九)市教育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规定,搞好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制定治理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台帐和档案,及时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