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卫生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等工作,建立抢救“绿色通道”机制和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伤者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十一)市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相关各职能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路段的整治。
(十二)市工商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的清理整顿,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监管,清除占道经营现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十三)市质监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搞好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十四)市规划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大型建筑项目规划中,主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要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及时制定计划进行改建和扩建,把停车场建设和居民小区出入口建设列入建筑项目规划,对停车场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
(十五)市市政局: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四条、第
五十四条、第
一百零四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严格城市道路开挖、占用、户外广告的审批,依法取缔城市道路违章摊点;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植物或者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