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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按照“双考”成绩自选单位后,分别由市、县区安置办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六)安置计划公布后,既不参加挑选单位或挑选单位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将认定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
  三、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
  (一)文化考试。
  由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考场规则、考后阅卷等工作,参照教育部门大中专学生考试规程操作。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政治;考试试题初中占40%,高中占40%,时事政治占20%。以文化考试成绩分值的80%计入总分。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是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为依据,根据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1.基础分数: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为20分;一级士官服现役满五年为50分;二级士官服现役满八年为80分;三级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为120分。以此为标准,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0分;每少服役一年减10分。
  2.政治面貌分数:党员15分,团员8分。
  3.职务分数:班长15分,副班长8分(包括同等级别的其他行政职务如:车长、台长、文书兼军械员、给养员等)。
  4.学历分数:取得大学本科文凭15分,大学专科文凭10分。
  5.奖励分数:三等功20分、优秀士兵10分、嘉奖5分,每半年只记一次最高奖(参加集训和外出执行任务半年以上的,在此期间又没有受到其他奖励的,所获奖励除外)。获得优秀党员、优秀班长者,各10分;优秀团员、红旗车驾驶员、各种标兵、能手等,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表彰的各5分,以上奖励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受“半年只记一次最高奖”的限制。
  6.其他特殊情况的加分:参加1998年特大抗洪抢险和2008年抗震救灾者各加10分;五级伤残10分、六级伤残5分;烈士子女10分;女兵10分;以上特殊情况的加分,不受“半年只记一次最高奖”的限制。
  7.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将按照2007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退役士兵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严肃安置政策的通知》执行。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将按照规定,在同年度入伍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中所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优先挑选单位。
  8.以上奖励只限于个人荣誉,集体荣誉不在加分范围,凡档案内只有受奖表,退出现役登记表中“受何种奖励”栏内无记载的不加分。
  9.惩罚减分标准:受警告处分减5分、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记过处分减15分、记大过处分减20分,待安置期间受公安部门处罚者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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