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核验内容)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主要内容:
㈠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按规定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项目除外,下同);
㈡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落实情况;
㈢ 对第三方有不利影响的处理情况;
㈣ 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㈤ 取水工程(设施)试运行情况。
第七条 (核验材料目录)
取水工程(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或者区(县)水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材料:
㈠ 取用地表水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㈡ 取用地下水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深井竣工报告(含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和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
6.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第八条 (现场核验)
审批机关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核验意见。市水务局负责现场核验由局主办部门、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区(县)审批机关负责现场核验由其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