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核验意见)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后,出具现场核验意见。核验意见包含以下内容:
㈠ 取水单位、取水工程(设施)名称及建设依据;
㈡ 取水工程(设施)概况;
㈢ 取水标的;
㈣ 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落实情况;
㈤ 现场核验结论。
第十条 (核验意见的处理)
经现场核验通过、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核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地表水)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人
| |
申请人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取水工程(设施)名 称
| |
取水工程(设施)地 址
| |
取水口经纬度
座 标
| | 取水河道
| |
取水用途
| | 取水方式
| |
年取水量(m3)
| | 设计取水能力(m3)
| |
退水方式
| | 退水量(m3)
| |
水资源论证
单 位
| | 开始取水时 间
| |
验
收
所
需
资
料
|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