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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核验意见)

  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后,出具现场核验意见。核验意见包含以下内容:

  ㈠ 取水单位、取水工程(设施)名称及建设依据;

  ㈡ 取水工程(设施)概况;

  ㈢ 取水标的;

  ㈣ 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落实情况;

  ㈤ 现场核验结论。

  第十条 (核验意见的处理)

  经现场核验通过、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核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地表水)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人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取水工程(设施)名   称

 

取水工程(设施)地   址

 

取水口经纬度

座  标

 

取水河道

 

取水用途

 

取水方式

 

年取水量(m3

 

设计取水能力(m3

 

退水方式

 

退水量(m3

 

水资源论证

单   位

 

开始取水时  间

 

 

1.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3.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设施)的地形图及相关竣工图(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取水工程(设施)管线布置图、取水设施配置图);

5.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出具取水计量设施出厂合格证和强制鉴定合格标志);

7.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8.废(污)水处理、排放措施落实情况;

9.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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