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
第十六条 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
(二)审查地块的勘测定界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附件;
(四)地形图(1:500,并用红色标明用地位置);
(五)县市初审意见;
(六)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涉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
(五)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依法提出容积率的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籍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