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市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害和损失情况,州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州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综合协调全州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外的救灾工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州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综合协调全州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县市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