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各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入救灾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建设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建设、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三)各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严格按照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州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下达,县市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除上级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外,州级应在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市级应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