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全州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处置,维护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稳定。
4、负责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和道路运输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以及全州运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5、负责对全州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组织全州运政执法人员、运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运政系统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及执法证年度审验工作,查办、催办、督办有关人民群众对运政执法的投诉。
7、负责全州道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十一)12县(市)运政管理所
1、负责国家、省、州有关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2、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规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3、制定本县(市)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运力、安排站点布局。
4、核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各种证、牌及票据、凭证、单据等,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上缴。
5、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本县(市)运力与运量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提供需求信息,进行宏观调控,组织本县(市)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布局。
7、负责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的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8、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等的监督、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9、负责对本县(市)运输经营业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0、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对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