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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使用办法》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使用办法》通知
(新林办字〔2008〕556号)


各地州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各地、各单位林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自治区林业厅开通了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地(州)、县(市)林业局,直属单位和林场的邮箱。为规范使用方法,有效使用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服务,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使用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使用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的使用效率,保障政务邮箱的使用安全,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邮箱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统一提供。政务邮箱入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网站(http://www.xjlyt.gov.cn)首页,提供政务邮箱服务的域名为@xjlyt.gov.cn。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各地州林业局、县市林业、厅直属单位和林场的邮箱名,由林业厅统一编制,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是林业系统各单位传递林业信息专用电子信箱。邮箱仅限于林业系统内部公务使用。不得用于个人通信;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为保证政务邮箱安全使用,各单位政务邮箱的使用,要建立领导审查签字、收发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邮箱的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换邮箱密码。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政务邮箱传送的信息,仅限于非涉密林业公务信息。禁止利用邮箱保存、发送涉密信息。

  第七条 政务邮箱传送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过邮箱报送的信息须经领导审核,各单位对自己的邮箱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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