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耕地保护机制
1.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擅自批用宅基地的,要严肃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或辖区内发生大量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实行问责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跨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协调,并调整相应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认真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宛政〔2008〕61号),积极开展宜耕后备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工作,拓展补充耕地渠道。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严格验收。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
2.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和质量建设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基础工作。在新修编的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的指导下,适时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对全市已设立的乡、村、地块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行统一更新,同时相应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工作;对原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也要做相应调整,并继续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问责制;逐步推广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离任审计制度。
积极组织实施“沃土工程”,全面提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建立长期稳定的土壤检测体系,适时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定期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