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成价费〔2009〕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贯彻意见的通知》(川价发[2008]24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示内容实行属地申报原则。地处五城区(含高新区)市本级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收取的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报。其他执收机构,向收费机构所在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二、公示内容实行分工审核原则。属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的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工业交通价格管理处、农业价格管理处,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按职能分工予以审核。
三、2009年,各执收单位于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公示申报工作。以后年度按川价发[2008]247号规定,每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