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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

  三、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
  (九)推进全民创业。紧紧依托优势产业集群、现代农业、商贸物流、城乡服务业发展,努力拓宽创业空间。积极搭建创业载体和创业融资、培训平台,切实加强创业支撑。大力培育个体工商业主创业队伍、企业家创业队伍、科技型创业队伍、经纪人创业队伍、创业指导队伍,完善全民创业政策措施,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全民创业效果,到2010年,把国家首批确定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创建为全国创业型城市,成为全区全民创业的样板城市。
  (十)积极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逐步健全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市、县(区)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有机构、有场所、有服务标准、有网络的要求,建立适应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成城乡一体、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今后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万个以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70万人左右,劳务收入每年增长5%以上。
  (十一)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认真落实特别培训计划,加强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城乡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进行创业技能、项目策划、经营管理等创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谋职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好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工程,提升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打造我区的劳务品牌。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重点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保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继续实施城乡零就业和贫困家庭培训就业援助工程,使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或稳定就业。
  (十三)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稳定就业。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和参军入伍,给予学费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大力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实施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好招录大学毕业生补充山区农村学校教师、医疗卫生和农林水技术人员计划,每年输送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十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全职代会制度,推进和谐企业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监督。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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