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鲜奶经营活动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严禁在机械化奶站附近乱设临时生鲜乳收购点;
(三)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和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挤奶厅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
(四)挤奶设备参照自治区《2006年扶持奶产业挤奶台(设备)政府补贴目录》进行采购,挤奶设备主要以管道式、中置式和鱼骨式为主,淘汰提桶式等落后设备。
(五)有与其收购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水、电、路畅通,砖混结构,固定房屋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挤奶厅瓷砖贴壁,地面硬化。非机械化挤奶站收购生鲜乳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做到上下水畅通,地面硬化、墙壁白化。
(六)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七)有地面消毒设备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八)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九)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十)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政府对生鲜乳机械化奶站给予扶持和补贴,逐步取缔不能进行机械化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
第十四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鲜乳收购申请表;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