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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鲜奶经营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购销活动。

  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鲜奶经营活动:
  (一)痢疾及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二)活动肺结核、布氏杆菌病;

  (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其它有关人畜共患的疾病。

  第十六条 鲜奶计量设备须定期检验,贮奶容器每日进行清洗、过滤纱布进行高温煮沸消毒。

  第十七条 鲜奶经营应建立统一规格的鲜奶收购台帐,内容包括每日鲜奶收购数量、收购标准、指标测试记录、交奶户姓名等,台帐装订整齐、填写认真,保存期2年,现场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八条 下列牛奶禁止收购或出售:

  (一)颜色有变化的奶;

  (二)肉眼可见含异物或杂质的奶;

  (三)有凝块或絮状沉淀的奶;

  (四)有畜舍味、霉味、臭味及其它异味的奶;

  (五)以次充好的奶;

  (六)无《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奶牛检疫合格证明的奶牛场(户)生产的奶;

  (七)患传染病、乳腺炎奶牛的奶;

  (八)奶牛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

  (九)应用抗菌素、镇静剂及激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牛奶;

  (十)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原奶购销中,发生有关质量、计量、等级、药物残留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技术监督、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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