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曲发[2008]31号文件规定办理。
3、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4.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四)金融支持
1.市内金融机构2009年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放贷款不低于50亿元。
2.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3.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培训和创业补贴
1.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2.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9年1月1日后创业成功,带动我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市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4.各级农业、扶贫、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保障所(站)要对返乡农民工统一登记、造册,及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服务。
(六)社会保障优惠
1.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用工人数、经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等情况实行实名制定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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