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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对所有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年满40周岁和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5.国有企业在克服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特殊困难时期,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裁员。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岗位补助;对采取转岗培训安置富余人员的单位,给予人均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转岗培训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就业和创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合力。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在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创业指导中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跟踪调查等服务,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就业服务。

  (四)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认真清理并消除影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就业中存在的户籍、用工、收费等方面的政策限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用工制度,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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