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各类民爆物品事故和案件发生,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民爆行业是国家重点管制的特殊行业,民爆物品的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总体稳定,但一些地区仍存在认识不足、执行政策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民爆物品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体系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行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管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其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依据《
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各个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依法查处涉爆领域的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监控民爆物品流向。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矿井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涉嫌非法储存、使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