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民爆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民爆从业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
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从源头上遏制涉爆案件和事故发生。
在全市非煤矿山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管理模式。对民爆物品由专业爆破服务企业统一购买、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储存爆炸物品,最大限度减少爆炸物品危险源。
依法积极组建爆破服务组织。爆破服务企业要以生产和销售企业为依托组建,安全监管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既要保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又要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各煤矿组建民爆物品专门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民爆物品配送至煤矿后,从储存保管、运送入井、现场监管、爆破作业、回收清退一律由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各煤矿的炸药库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达标整治,不合格的坚决停止供应。由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特殊性,以及使用环节监管的困难,由各煤矿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单独组成爆破作业队,爆破员不能分散在各个生产单位,由企业集中统一管理,方便监督。
四、严格检查,深化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认真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五落实”(即责任、措施、经费、时限、预案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爆破作业区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拆除。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推进民爆物品整治工作的主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严防各种涉爆问题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和健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对已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充实和完善,并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演练。涉爆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完善相关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形成应急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