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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公建办发[2009]10号)


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成府发[2008]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五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从2009年1月已经纳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现将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成办发[2008]27号)包括但不限于:

  1、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2、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明确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时,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公建配套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委和有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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