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宣政〔2009〕15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予以关闭,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压缩粘土砖产能。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设计单位不得在上述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本通告发布前已完成设计但尚未施工的,必须变更设计。
六、在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中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