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项目(指有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特邀专家参加、评审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数额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同意。
(三)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交通费用,按照往返交通实际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四)因各种原因,项目开标后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评标任务的,招标人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并适当发放费用补贴。
(五)招标人应在填写《评标专家选聘登记表》时明确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评标专家劳务费实行统一发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评标室内统一发放。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需异地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的见证下统一发放。
招标人、评标专家和参与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在《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六)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正常评标费用外的其它任何钱物。
三、规范和简化标书文件的编制
(一)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制订颁发的两个“标准文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以两个“标准文件”为基础,结合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和项目实际,制订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加粗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外,招标人不得提出投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下同)文件逐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章(法人签名)等不合理要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有对投标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等提出不合理负担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推广规范化、简约化制作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1.外包装,统一使用软封面。
2.用纸规格,除特殊需要的表格及图纸外,统一采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