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促进普通住房消费
(三)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自2009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首套住房属普通住房,以改善自身住房条件为目的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比照首套自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五)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可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需要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最高贷款额度由28万元提高到3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
(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存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应按国家要求对商品住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存量房的个人贷款,只要2008年10月27日之前执行基准利率0.85折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7折优惠利率。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