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投放力度。各商业银行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解决资金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资金无风险的情况下,可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四、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十)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县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和土地价格。加大农村房屋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十一)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增加商品房有效供应。
(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
行土地报批和出让的法定程序,引导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进,防止不顾地方实际大拆大建。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将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清出房地产行业。同时,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五、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四)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交易。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