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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陕西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所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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