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我市金融资源配置,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增加“三农”和小企业、个体经营者贷款供给,有效缓解融资难题,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小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加快发展。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指引》(以下简称《申报指引》)(以上文件见附件)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增加“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供给,有利于疏导民间融资,起到开正门、堵邪路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搞好试点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周密制定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早日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组建,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工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政策宣传和督促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复审有关试点公司组建方案,监测分析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加以防范。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也要迅速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申报,组织开展辖区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