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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三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附:咸阳市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村创建标准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中国计生协基层群众自治研讨会精神,有序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丰富计生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创建活动的内涵,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网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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