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企[2009]9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
(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和柠檬酸等13个行业以及近期国务院批复的振兴规划中的有色金属等行业。
(二)不纳入申报范围的项目。
1、按1999年或2000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
2、2007年以前淘汰的落后产能;
3、以前年度已享受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奖励资金的项目;
4、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项目;
5、当年不能确保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设备。
二、申报材料。
(一)本州(市)落后产能淘汰进展情况,包括:
1、“十一五”期间各行业落后产能计划淘汰情况;
2、“十一五”前三年各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
3、纳入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的2007年尚未淘汰落后产能、2008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实际淘汰情况。
(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2007年、2008年尚未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或将资金用于支持财政奖励名单以外企业的,须说明原因。
(三)地方财政投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包括资金总量、使用范围和方向以及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协调使用等情况。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