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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濮政办〔2009〕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结合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和市场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408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 20平方米;两代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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