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准入。
凡进入已经州园区办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园区导向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财政扶持。
1.加大政府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投入。从今年起,州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在此基础上,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省州级成长型特色产业园区发展,主要用于建立投融资担保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基金和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州园区办、州财政局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一般预算收入1亿元以下的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同时按一般预算收入进行累加计算,以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相应增加不少于100万元。
2.财政单列。建立和健全园区自我发展的机制,增强造血功能,对园区收益实行财政单列核算,产生税收超基数部份70%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
(三)用地保障。
1.整合零散工业用地。对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用地,各县市应根据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调整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和引导其向产业园区集中。今后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进入园区。已在园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园区内进行建设。
2.用地指标单列。对省、州重点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每年在国家、省下达我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县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所在地产业园区建设需求。
3.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州级以上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及强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对已进入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效率,对达不到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项目及企业应退出园区。
(四)跨区域投资分成。
鼓励突破行政区域限制,支持通过“飞地工业”等多种途径有序推进州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妥善处理好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接收地的利益关系,对迁入企业所缴纳税费,从缴纳年度起两地按比例分成,对产值,增加值、利润等经济指标按比例分成。各县市要充分调动受客观条件影响、发展工业受到一定限制的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制定境内企业跨乡镇进园区和吸引境外企业进园区的扶持政策。
(五)融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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