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州财政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鼓励外地和农村人员到城镇购房置业。凡在我州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实际居住的外地和农村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并妥善解决购房人员子女的入学教育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确定。
(六)降低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统一为1%,灾区受灾群众在其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即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七)积极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灾区受灾群众在其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
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是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其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为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以旧换新的旧房年限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