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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为进一步支持城镇职工解决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我州州本级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1)职工在西昌市及州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金额提高到30万元,最长期限放宽到25年(借款人最长贷款时限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后5年)。(2)各县职工在本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金额提高到15万元,最长期限放宽到15年(借款人最长贷款时限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后5年)。(3)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降低为5%。二是降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和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房款比例降低为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值的80%;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三是放宽地震灾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和贷款利率。(1)我州地震灾区,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的自住住房,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住房加固费用。需要贷款的,贷款利率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2)租住廉租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租金补助后租住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按本人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数额,每年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三、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九)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和品牌,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于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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