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规范收费项目,降低建设成本。按照凉山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凉住房领〔2008〕1号)规定的原则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州规划和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
(十二)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和引导“银企”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间的合作。
(十三)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积极引导本地房地产企业走联合开发、合资合作开发或兼并重组之路,着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州房地产企业。
四、强化职责,加强效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十四)强化政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建立房地产市场定期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国资委、统计、房管、税务、工商、物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房地产市场定期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与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