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辖区范围的次干道、小街巷的日常监管、动态巡查、道路开挖占用审批等管理权,下放到四区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干道的日常监管、动态巡查、道路开挖占用审批等管理权。
(二)省建设厅授权市上负责的市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管理和施工许可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下放质量监督(不具备资质暂不下放)、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竣工备案和文明施工管理权限。
(三)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范围内的城市原有道路、河洪道两侧、广场、游园等设施附属的公共绿地和城市新建绿地管理权下放区政府。
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方案,委托各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建设、城市次干道以下道路绿化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共绿地建设管理权下放四区政府。
除黄河风情线外,砍伐或移植城市次干道及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内树木10株以下、临时占用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授权四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餐饮娱乐业环评审批权下放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五)部分企业和全市电石铁合金企业、41个供热站和20吨以下的供热锅炉的环境监督管理权下放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范围内的160家单位环境监督管理权下放到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
41个供热站和20吨以下的供热锅炉的环境监测权下放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六)私房建设规划审批权和监管权下放近郊四区政府。
(七)部分土地管理权下放县区政府。
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并按规定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且项目占用耕地在同一县区的,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由县区政府直接核发。
(八)城市公厕建设管理职能下放近郊四区政府。
(九)道路、桥梁、过街天桥、人行通道等清扫保洁和“门前三包”管理权下放近郊四区政府。
(十)城市资源的利用要综合考虑财政收益等因素,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城市经营收入均衡问题,做到合理分成,照顾县区。市上统一建设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市上负责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广告拍卖权、设施冠名权等城市无形资产由其负责经营管理,收益用于中心城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各县区要建立城市建设管理贷款和偿还机制,贷款总额度由市上统一平衡。城市土地储备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和近郊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的相关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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